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40條 法規:貨物稅稽徵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五章 完稅價格 第40條 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之應稅貨物,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按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並依規定格式填具完稅價格計算表,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前項計算完稅價格所應用之資料及計算底稿,產製廠商應妥慎保存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