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38條 法規:貨物稅稽徵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計稅單位及包裝 › 第七節 車輛類 第38條 汽車、機車、牽引車、拖車與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以輛為計稅單位,每輛填發完稅照一張,載明廠牌及引擎號碼。前項非一貫作業之車輛,得憑底盤及車身之完稅照,請領行車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