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33條 法規:貨物稅稽徵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計稅單位及包裝 › 第四節 平板玻璃 第33條 平板玻璃以箱為計稅單位,每箱九點二九平方公尺(一百平方呎);不足一箱者,比例課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