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12條 法規:貨物稅稽徵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二章 登記 › 第一節 廠商登記 第12條 廠商登記表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重新填具廠商登記表,註明變更事項,並檢送變更部分證件及其影本,其處理程序與第一次辦理廠商登記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