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第4條 法規: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二章 設帳 第4條 聯合執行業務者,應以聯合事務所為主體設置帳簿,記載其全部收支。執行業務者主事務所與分所,依前二條規定分別設置帳簿者,其年度結算時,應由主事務所合併編製結算收支報告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