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
同時執行兩個以上不同性質之業務,得使用同一套帳簿,惟應分別記載有關執行業務收支等事項。
執行業務者使用總分類帳科目日計表者,視為已依前項規定辦理。
執行業務者設置之日記帳應為訂本式。
但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帳務者,不在此限。
聯合執行業務者,應以聯合事務所為主體設置帳簿,記載其全部收支。
執行業務者主事務所與分所,依前二條規定分別設置帳簿者,其年度結算時,應由主事務所合併編製結算收支報告表。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