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同時執行兩個以上不同性質之業務,得使用同一套帳簿,惟應分別記載有關執行業務收支等事項。執行業務者使用總分類帳科目日計表者,視為已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