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
一、執行業務者之職工福利費用,應取具支付憑證,其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百分之二。
二、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前款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但員工醫藥費應准核實認定。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25-1條
第四章 執行業務費用之查核 › 第二節 各項費用或損失之查核
第2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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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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