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進修訓練費:執行業務者或其僱用人員,辦理或參加在職訓練或職前訓練,其有關費用准予核實列支。執行業務者或其僱用人員,經主管機關核准出國考察、受訓、實習者,其出國進修訓練費用,除由其他機構負擔者外,准予核實列支,惟執行業務者僱用人員列支出國進修訓練費用,應符合左列條件:一、進修項目(科目)與業務有關。二、訂有員工出國進修辦法,期滿並應返回原事務所繼續服務至少一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