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第7條 法規: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7條 財政部審查合格時,應發給記帳士證書,並於網站公告。財政部依第五條規定或審查不合格駁回申請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退還證書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