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第5條 法規: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5條 請領記帳士證書應檢具之文件不齊備,其能補正者,財政部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