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6條 法規: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6條 移送單位應撰妥移付懲戒報告書,內容包括被付懲戒記帳士之基本資料、案情概述、移付理由及法律依據等,並檢附相關事證資料,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利害關係人認為記帳士有應付懲戒事由時,應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交業務管轄稅捐稽徵機關,依前項規定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財政部收受移請交付懲戒事件後,應於二日內發交懲戒委員會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