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記帳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分別由財政部就下列各款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財政部代表三人,包括賦稅署代表二人及法制處代表一人。二、經濟部商業司代表一人。三、記帳士代表二人。四、法律及會計學者或專家三人。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續聘以二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