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6條 法規: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6條 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為高風險者,應依下列規定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一、瞭解交易事項之目的及資金取得方式。二、於業務關係存續中持續注意有無依第十條規定應申報之情形。三、於業務關係存續中應至少每年檢視辨識客戶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夠。前項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應作成書面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