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17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辦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得與委任人約定收取合理之酬金。但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額外報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