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法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母法 第三章 帳簿憑證及稽徵 第24條 運銷國外之特種貨物,於出口後因故退貨,除退運回廠應由該貨物之產製廠商先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免稅,檢附上開證明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免稅復運進口外,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申報繳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