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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補辦或改正期限,不得超過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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