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報繳稅:一、在廠內加工為非應稅特種貨物。二、產製廠商以其產製供銷售之特種貨物,轉供自用。三、產製廠商註銷登記時庫存應稅未稅之特種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