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 第12條 法規:娛樂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獎懲 第12條 違反第七條規定,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