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 第四章 獎懲
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額給予百分之一之獎勵金。
前項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
前項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
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依前項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但停業期限屆滿後,該代徵人對於應履行之義務仍不履行者,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為止。
代徵人逾期繳納代徵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
依前項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但停業期限屆滿後,該代徵人對於應履行之義務仍不履行者,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為止。
代徵人逾期繳納代徵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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