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第7條 法規: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7條 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應於轉讓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前項受益人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受益憑證者,應以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