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第6條 法規: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6條 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應於交割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前項交割日係在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以後者,其能證明實際交易日係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者,不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