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第12條 法規: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12條 第四條所稱必要費用,於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證券,指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於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指手續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