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第6條 法規: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6條 國防部或其授權核定單位對申請免稅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後,即填發軍用貨品核定單一式三聯(格式如附件),除將第一聯連同合約副本一份抽存外,餘交由申請單位持向廠商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免稅出廠手續。如採購單位與使用單位不同者,應在核定單上註明其指定使用單位之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