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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產製廠商將免稅軍用貨品交付時,應取具採購單位或其指定使用單位之收貨證明,連同免稅照一併彙送稽徵機關核銷。
產製廠商交付軍用免稅貨品,自出廠之日起三個月內逾期未辦理銷案者,應予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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