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財政部
賦稅目
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第15條
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第15條
法規:
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15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
上一條
第14條
軍事機關、海巡署採購之軍用油料,由得標產製廠商憑國防部或其授權核定單位核定文件,…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9條
產製廠商將免稅軍用貨品交付時,應取具採購單位或其指定使用單位之收貨證明,連同免稅照一併彙送稽徵機關核銷。產製廠商交付軍用…
第10條
廠商因承製軍用品收受軍用免稅貨品為原料,遇廠商不能履約或其他原因終止契約者,或經加工後之成品,經軍方驗收不合格退貨者,原…
第11條
軍用免稅貨品供應廠商加工或使用,遇有剩餘不繳還軍方者,應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稅手續,未補繳稅款先行移用者,應按漏稅論處…
第12條
軍事機關遇有軍用免稅貨品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應於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
第13條
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核發之軍用貨品核定單,採購應稅貨品有效期間為六個月,但採購之應稅貨品係改就主要機件課稅者,有效期間為一…
第14條
軍事機關、海巡署採購之軍用油料,由得標產製廠商憑國防部或其授權核定單位核定文件,免稅供應,並按月取其收貨證明核銷。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