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第10條 法規: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10條 廠商因承製軍用品收受軍用免稅貨品為原料,遇廠商不能履約或其他原因終止契約者,或經加工後之成品,經軍方驗收不合格退貨者,原採購單位應負責通知稽徵機關補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