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協助實施者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7條 法規: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協助實施者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7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七日修正之第四條第一項施行時,已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主管機關尚未核發投資抵減證明之申請案件,適用申請時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