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協助實施者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除應敘明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之事項外,另應敘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所在地、及代表人姓名、住所。
二、預定從事前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之費用項目、金額及支出時間。
三、預定開工日期、施工進度表及預定完成日期。
依本辦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協助實施者,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除敘明前項規定之事項外,另應敘明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主管機關或經同意之其他機關(構)與協助實施者權責分工及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內容。
主管機關於核發前項核定函時,應副知管轄稽徵機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展延或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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