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所得稅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本法所稱之公有事業,係指不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組織,其列入各級政府總預算部份,應為其歲計餘絀之淨額及其資金之增減額。但經規定其餘絀淨額俟積有成數即編入各級政府總預算者,從其規定。 本條定義的名詞 之公有事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