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細則依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國內所得額與國外所得額之…
- 第3條(刪除)
- 第3-1條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如為個人者,稽徵機關應輔導受託人申請配發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
- 第3-2條受託人依本法第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時,得採用現金收付制或權責發生制,一經選定不得變更。計算所得之起訖…
- 第4條本法所稱之公有事業,係指不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組織,其列入各級政府總預算部份,應為其歲計餘絀之淨額及其資金之增減額。但經規…
- 第5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稱之附屬作業組織,指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為達成其創設目的而另設經營事業或營業行為之…
- 第6條(刪除)
- 第7條(刪除)
- 第8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稱「其交易所得額中,屬於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發生之部分」,指中華民國六十二年日曆年…
- 第8-1條外國國際運輸事業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款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與我國政府簽訂之租稅協定中訂有互惠免稅條款或經外交換文同…
- 第8-2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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