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法規: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所得稅法母法 第二章 綜合所得稅 第20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經營二個以上之營利事業,指獨資經營或合夥經營,其盈虧互抵之規定,應以同年期為限,其投資於公司、合作社、有限合夥及醫療社團法人,不適用本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本條定義的名詞 經營二個以上之營利事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