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所得稅法母法 第二章 綜合所得稅 第17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類所定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納稅義務人有完備會計紀錄及確實憑證者,應依申報數核實減除;其無完備會計紀錄及確實憑證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調整之。前項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