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照同業一般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前項收費及費用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意見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