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所稱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指營利事業或個人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計算之應納稅額,未減除前條規定之投資抵減。不包括營利事業以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抵減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計算之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