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但第十八條規定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應加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金額部分及第十五條規定,自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施行之日施行。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自一百零二年度施行;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