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母法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相關 第16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指保險期間始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契約。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保險給付,其屬死亡給付且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者,扣除新臺幣三千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