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應於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期間始日起十日內,將依前條規定計算各合夥人之營利所得及已扣繳稅款,按財政部規定文件格式,填發各合夥人。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應於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依財政部規定格式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清算申報及填報相關資料,並檢附中央主管機關相關核定函影本。
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所得計算及申報辦法 第6條
第6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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