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有限合夥創投事業依第三條規定計算之全年所得額、源自證券交易所得及源自證券交易所得以外之所得,應依盈餘分配比例計算各合夥人之營利所得、源自證券交易所得及源自證券交易所得以外之營利所得。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應將其當年度所得之扣繳稅款依各合夥人之盈餘分配比例計算各合夥人之已扣繳稅款。本辦法所稱盈餘分配比例,應依有限合夥契約之約定;有限合夥契約未約定者,依各合夥人出資額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