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7條 法規: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7條 適用本辦法獎勵之民間機構未能於第五條規定期限內檢齊文件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該條規定期限內提出補送文件之申請,但應於該條規定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補送齊全。逾第五條規定之申請期限或前項規定補送文件之期限者,仍得於第四條規定之獎勵期間內,就賸餘之期間核定其獎勵。前項賸餘期間,自應送文件檢齊之當日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