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6條 受理退稅申請之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如下:一、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自行或委託境外代理人申請者,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二、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委託境內代理人申請者,為代理人所在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