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第3條 法規: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3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七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新小型小客車、新小型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得依本條文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