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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符合本條文規定之新汽、機車產製廠商,應於車輛出廠時先行開立完稅照計徵貨物稅,再依限檢具申請書、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
產製廠商專案申請減徵貨物稅經核准者,得選擇退還貨物稅或申報抵繳當月份或以後月份申報出廠車輛應納之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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