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第10條 法規: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10條 符合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之新車進口人,應於車輛進口時先行繳納貨物稅並取得完稅證明,再依限檢具申請書、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進口人得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將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稅款直接撥付新車新領牌照車籍登記之車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