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28條 法規:土地稅減免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三章 減免程序 第28條 依第十八條規定減免土地稅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依照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層轉財政部會同內政部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