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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地稅減免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合於第七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或田賦者,應於每年(期)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
減免原因消滅,自次年(期)恢復徵收。
土地增值稅之減免應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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