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5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所定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地區、依法限制建築地區、依法不能建築地區及公共設施保…
- 第26條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依相關主管機關編送之土地清冊分別建立土地卡(或賦籍卡)及賦籍冊按段歸戶…
- 第27條田賦徵收實物,但合於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不產稻穀或小麥之土地及有特殊情形地方,得依左列規定折徵代金。一、田地目以外土…
- 第28條納稅義務人所有課徵田賦實物之土地,按段歸戶後實際造單時,賦額未超過五賦元者,准予折徵代金。
- 第29條田地目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勘定為永久性單季田。一、土地因受自然環境限制、水量不足、氣候寒冷或水量過多時,每年必有一期…
- 第30條田地目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當期不產稻穀或小麥者,應勘定為臨時性單季田。一、因災害或其他原因,致水量不足者。二、灌溉區域之…
- 第32條臨時性單季田、永久性單季田及輪作田之勘定,應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稽徵機關參酌當地每期稻作普遍播種時間,分別訂定公告,以…
- 第33條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勘定單季田及輪作田時,應依規定期間,按地段逐筆填妥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
- 第34條單季田及輪作田之勘定,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各鄉、鎮、市(區)公所接到單季田或輪作田申請書後,應統一編號並即與土地賦籍冊核…
- 第35條永久性單季田及輪作田,於原已核定非種植稻穀之年(期),因水利改良改種稻穀使用者,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應自行申報改徵實物…
- 第36條田賦徵收實物之賦率及隨賦徵購實物標準,由行政院公告之。田賦折徵代金標準及隨賦徵購實物價格規定如左:一、田地目以外各地目按…
- 第37條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期田賦開徵前,將田賦實物(代金)繳納通知單,送由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持向指定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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