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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勘定單季田及輪作田時,應依規定期間,按地段逐筆填妥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申請辦理。
各鄉、鎮、市(區)公所應派員輔導或代填申請書。
前項申請書由各縣(市)主管稽徵機關印製發交各鄉、鎮、市(區)公所免費供應申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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