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勘定單季田及輪作田時,應依規定期間,按地段逐筆填妥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申請辦理。各鄉、鎮、市(區)公所應派員輔導或代填申請書。前項申請書由各縣(市)主管稽徵機關印製發交各鄉、鎮、市(區)公所免費供應申請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