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3條 農民或原住民依本辦法設立之酒製造業者,其製酒場所以一處為限,且不得從事酒類之受託產製及分裝銷售。前項酒製造業者,申請製造酒類應使用其生產之農產原料,並以該農產原料所能產製之酒類為限,其年產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一定數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