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6條 受託機關(構)取樣前,應先行知會海關駐庫(站)關員或自主管理業者之專責人員;取樣時,應會同申請查驗義務人或其代理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